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103 年 05 月 20 日)
第8條
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回收、處理之回收、處理業,對於本標準修正 條文之規定,應自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