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103 年 05 月 20 日)
第7條
廢輪胎經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後產生之廢棄物,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其屬事業廢棄物者,除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 定貯存、清除、處理外,並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清理方式。

前項廢棄物之輸出,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