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105 年 04 月 08 日)
第3條
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送時,車輛機具應設置防雨措施,並避免發生溢出、洩漏、飛散、 掉落等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二、運送之車輛機具應具備緊急應變處理設備或材料、緊急滅火設備及急 救箱等。

三、貯存之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掉落、 溢散、洩漏、散發惡臭、污染地面、積水或有害氣體擴散及洩漏等情 事。

四、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貯存之廢乾電池具有相容性,並足以防止電解 液滲漏或造成腐蝕。

五、回收貯存場地應採防止雨水進入之建築結構,其地面應為不透水鋪面 。

六、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 或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七、貯存場(廠)區四周應設置圍籬。

八、經完成分類之廢乾電池及其再生料、廢棄物應分區貯存,並於明顯處 ,以中英文標示其種類及名稱。

九、廢乾電池於回收、貯存、清除過程中,不得拆解、破壞原形及造成電 解液外漏情事。

十、二次電池應進行放電後再行貯存。

十一、應設置消防設備及緊急沖淋安全設備。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