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105 年 04 月 08 日)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廢乾電池: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廢乾電池。

二、回收:指將廢乾電池收集、分類之行為。

三、貯存:指廢乾電池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 器、設施內之行為。

四、清除:指廢乾電池收集、運輸之行為。

五、處理:指廢乾電池於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 其物理、化學特性,達到純化、精煉、分離、無害化及資源化之行為 。

六、再利用:指已回收之廢乾電池經處理後,供作材料、原料或其他經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

七、相容性:指廢乾電池與其貯存容器、棧板、處理設施材質或其他物質 接觸後,不發生下列效應者:

(一)產生熱。

(二)產生激烈反應、火災或爆炸。

(三)產生可燃性流體或有害流體。

(四)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

八、熱處理法:

(一)焚化法:指利用高溫燃燒,將廢乾電池轉變成安定之氣體或物質之 處理方法。

(二)熱解法:指將廢乾電池置於無氧或少量氧之狀態下,利用熱能裂解 使其分離成為氣體、液體或殘渣之處理方法。

(三)熔融法:指將廢乾電池加熱至熔流點以上,使其中所含有害有機物 質進一步氧化或重金屬揮發,其餘有害物質則存留於熔渣中產生穩 定化固化作用之處理方法。

(四)熔煉法:指將廢乾電池併入金屬高溫冶煉製程中,合併進行高溫減 量處理或金屬資源回收之處理方法。

(五)其他熱處理方法。

九、濕式處理法:指以處理液(如無機酸溶液等)將廢電池中之各項成分 進行萃取後,再予以純化回收之處理方法。

十、二次電池:指可透過充電過程,使電池內之活性物質回復至原來狀態 ,以再度提供電力,並重複使用之電池。

十一、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指廢乾電池經處理後,再生料之總和重量占 其總處理量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