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8條
稽核認證團體應將稽核認證之文件表單、憑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包括工作 底稿)保存五年,以供查核。

前項資料稽核認證團體應提供作為監督會或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評鑑、考核 或監督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