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稽核認證團體:指中央主管機關準用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擇定並依行 政程序法委託執行受補貼機構稽核認證作業之團體。

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以下簡稱認證手冊) :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作為稽核認證作業執行依據之文件。

三、主軸元件:指應回收廢棄物進入受補貼機構處理後,依認證手冊規定 ,應具備之物件。

四、雜質:指回收、處理業所回收處理之廢棄物中,非依規定分類或非屬 該項應回收廢棄物之物質。

五、雜質率:指進入回收、處理場(廠)之應回收廢棄物經採樣查驗後, 其雜質的重量或體積占採樣之比例。

六、允收標準:指應回收廢棄物或其經拆解、壓縮等程序後之物質,進入 處理業之進場(廠)品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