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10條
稽核認證團體應依認證手冊規定之計算方式,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前一個 月稽核認證量之相關資料,製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作為由資源回收管 理基金核發受補貼機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