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09 日)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慮下列因素,經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訂定 應回收廢棄物之補貼費率:

一、應回收廢棄物之目標回收處理量。

二、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成本。

三、回收獎勵金數額。

四、應回收廢棄物之處理效能。

五、再生料市場價值及稽核認證作業成本。

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財務狀況。

七、其他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