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09 日)
第3條
責任業者及回收業、處理業應先經主管機關登記為回收業、處理業,並依 本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成為受補貼機構後,始得接受稽核認證及申請 補貼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