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09 日)
第17條
受補貼機構領取補貼費採匯撥方式者,匯款銀行帳號之戶名,應與其機構 名稱相同。其帳號或戶名有變更者,應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以收據 請領補貼費者,應依印花稅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