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受補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補貼,並追繳已領取之
補貼費:
一、有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一項情形,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者,經中
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自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完
成變更日止。
二、未依第十條規定登錄文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於應辦理之期限屆滿後通
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自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完成登錄日止
。
三、涉違法領取補貼費,經檢察機關起訴者,自起訴日起至無涉違法定讞
為止。
四、除前款規定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當領取補貼費者,自不當領取
日起至行政救濟確定為止。
五、回收清除處理應回收廢棄物違反附表之環保法令,遭主管機關處分者
,自違反事實發生起至完成改善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