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09 日)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受補貼機構之申請及變更,辦理現場勘查者,應於六十 日內完成審查;未辦理現場勘查者,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做成准駁 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審查期限三十日。

申請或變更受補貼機構應檢具之文件不合法定程序及格式,而其情形可補 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日數不計入第一項審查期限。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處理業、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受補貼機構之申請,應辦理 現場勘查;受理其他回收業受補貼機構之申請及受補貼機構之變更,採書 面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