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09 日)
第10條
回收業、處理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以網路傳輸方式, 辦理申請、變更受補貼機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辦理者,不在 此限。

前項以書面方式辦理者,應於核准登記為受補貼機構後一個月內,以網路 傳輸方式,登錄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受補貼機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