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105 年 10 月 25 日)
第9條
廢照明光源處理及其再生料、衍生之廢棄物其處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照明光源中之含汞物質,於回收、貯存、清除、處理過程中,不得 洩漏於大氣。

二、廢照明光源中之含汞物質、含鉛玻璃及其它衍生之廢棄物應妥善處理 ;光源處理過程中螢光粉應妥善收集、貯存。

三、廠內應具備汞偵測裝置,廢氣及廢水之排放以及勞工作業環境空氣品 質應依各該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四、含汞螢光粉之處置應依事業廢棄物相關規定辦理。

五、回收處理後之汞、含鉛玻璃、其他玻璃及金屬,其採再利用方式處理 者。應依本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相關規定辦理。

六、LED 廢照明光源與含汞廢照明光源之再生料與廢棄物應分別收集、貯 存。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