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105 年 10 月 25 日)
第8條
應回收之廢照明光源不得與其他非屬公告應回收之廢照明光源合併處理。

發光二極體(Light Emitting Diode,以下簡稱 LED)廢照明光源不得與 含汞廢照明光源共用處理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