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105 年 10 月 25 日)
第5條
廢照明光源之處理設備及廢照明光源處理後產生之汞與其化合物之貯存設 施,應設置於隔離區;未經汞回收處理作業前之螢光粉及活性碳,應貯存 於隔離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