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105 年 10 月 25 日)
第1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八條第二項及第 九條第六款,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