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105 年 10 月 25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依本標準之規定,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