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9條
廢容器之處理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容器之處理作業須在建築物內進行,其地面應為不透水鋪面,以防 止液體滲入地下、污染土壤、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

二、具有防止廢容器掉落、散發惡臭、污染地面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 要設備或措施。

三、處理場(廠)區應設置消防設備。

四、具有污染防治設施,其排放污染物,應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農藥廢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之處理設施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 符合下列規定:

一、處理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設備或措施。

二、處理過程、作業場所洗滌、廢氣粉塵洗滌、員工洗滌及其他所產生之 廢(污)水,應具有與雨水分流之收集設備或措施。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