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5條
農藥廢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之貯存設施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 符合下列規定:

一、貯存場(廠)區應採防止雨水進入之建築或結構。

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 或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三、具有防止動物侵入覓食之設備或措施。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