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