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 105 年 11 月 25 日)
第3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及第四十二條所定公告或管理辦法規定 所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專任並常駐於設施機構,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 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

前項屬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所定應取得自行處理或清理許可文 件之事業及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其應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除擔任設施機 構之負責人或主管外,亦不得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