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91 年 07 月 29 日)
第9條
第七條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應於十個工作 日內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 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或通知限期修正。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核發 許可文件,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及 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