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91 年 07 月 29 日)
第6條
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得逕依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 再利用;非屬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共同提出個 案再利用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