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7 日)
第9條
處理業核准設置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得檢具展延原因說 明文件申請展延設置,以一次為限;其核准之有效期限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