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7 日)
第6條
回收業、處理業應依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 請、變更、展延登記及申報作業。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辦理及申 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