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7 日)
第22條
回收業、處理業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 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應依登記機關之 指示辦理。

前項清除、處理所需費用由回收業、處理業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