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7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及其規模規定如下:

一、廢機動車輛回收業。

二、前款以外其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回收貯存廠(場)土地面積達一千 平方公尺以上。

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