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7 日)
第17條
處理業申請展延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 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處理量之說明文件。

三、處理流程及處理設備之說明文件。

四、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及最大產出量之說明,與其 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及委託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之合約 或證明文件。

五、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六、處理效能及質量平衡之說明文件。

七、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八、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九、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十、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 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