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7 日)
第16條
回收業申請展延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 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回收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

三、分類、壓縮、打包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四、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五、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從事拆解者,應檢附拆解作業流程之說明文件。

六、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七、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八、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九、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 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