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1 年 07 月 10 日)
第8條
公營事業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 ;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應自行保存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