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1 年 07 月 10 日)
第3條
主管機關於協商公營事業同意後,得指定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 設施 (以下簡稱公營事業清除處理設施) 接受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其他 事業之委託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

前項指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營事業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為之 (以下簡稱指定機關) ,指定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者,其為指定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為中央主管機 關者,其為指定時,應副知地方主管機關。

第一項所指定之公營事業清除處理設施包括既設或新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