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1 年 07 月 10 日)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營事業,指下列各目之事業: (一) 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 (二)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 政府與前二目公營事業或前二目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 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二、專業技術人員:指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 合格證書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