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1 年 07 月 10 日)
第10條
公營事業應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公營事業應 指定代理人報請指定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 。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 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公營事業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指定機關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