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罰則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27條
前條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違反本法同一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 。

二、未依規定回收再利用再生資源,嚴重污染環境者。

三、申請、申報及記錄之文件虛偽不實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