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罰則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25條
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規定有申報或記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 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