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運作管理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19條
再生資源未依規定回收再利用者,視為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回 收、清除、處理。

再生資源無法再使用、再生利用時,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