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運作管理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17條
為有效回收再利用國內再生資源,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限制或禁止再生資源之輸入或輸出。

前項再生資源之輸入或輸出之限制、禁止及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