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運作管理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16條
再生資源、再生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標準。

再生資源、再生產品不符合前項標準者,不適用本法第四章輔導獎勵措施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