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運作管理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15條
得再使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再生資源再使用之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使用規範、紀錄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 使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生利用規範、紀錄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 、再生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未經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者,事業得檢具再使用、再生利用計畫,分別向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再生資源項目。

前項再使用、再生利用計畫書格式及內容,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