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6條
民間機構因投資契約變更致同意文件記載事項變更時,主辦機關應於投資 契約變更後十五日內,辦理同意文件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