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5條
主辦機關應依投資契約內容,將下列事項登載於同意文件:

一、民間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業務範圍。

四、清除、處理方法。

五、投資契約內記載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

六、場 (廠) 地點。

七、同意期限 (同投資契約期限) 。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主辦機關於核發同意文件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 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終止同意文件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