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4條
民間機構從事業務範圍及處理技術員設置規定如下:

一、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

二、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 上處理技術員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