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主辦機關: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簡稱促參法) 與民間 機構簽訂投資契約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機關。

二、民間機構:指符合促參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 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民間機構。

三、處理技術員:指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 物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之專業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