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13條
民間機構應置之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 並於十五日內報請主辦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 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 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主辦機關備查,並 副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