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12條
民間機構應於設備、機具、設施明顯處或處理場 (廠) 入口處標示機構名 稱、聯絡電話及主辦機關同意文件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