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11條
民間機構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營運紀錄應 自行保存五年;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應自行保存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