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 91 年 05 月 29 日)
第9條
事業之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使用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餘裕量許可文件記載事項中,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異動時,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填具異動申請表, 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異動。

二、其他許可事項之變更,應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