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 91 年 05 月 29 日)
第7條
餘裕量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事業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處理廢棄物之種類、代碼、每月許可餘裕處理容量及處理方法。

四、場 (廠) 地點。

五、許可期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