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 91 年 05 月 29 日)
第3條
事業之處理設施應取得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提供餘裕 處理容量接受其他事業委託處理廢棄物。

前項處理設施未取得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或前項之許可文件,或申請提供 餘裕處理容量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超出原許可處理之廢棄物種類者, 應先提報試運轉計畫書,送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後,依試運轉計畫書進 行測試。

試運轉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試運轉方法、程序、步驟。

二、試運轉之廢棄物種類、資料及清運計畫。

三、採樣、監測及其品管計畫。

四、緊急應變措施。

試運轉期間除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逾三個月。

第二項申請處理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以熱處理法處理者,得以經核准之試燒 計畫、試燒報告及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代之,免提試運轉計畫書。